拟迁移户口告知书
经调查核实:
熊佐玲,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胜利东弄69号501室;
王鲁戈,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胜利东弄69号501室;
宋永祥,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中河路15号210室;
李 炎,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中河路15号210室;
宋 健,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中河路15号210室;
邱筱琳, 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429弄28号703室;
李云娥, 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后弄39号514室;
张 欢, 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后弄39号514室;
於连龙, 户籍地址:招宝山街道仓基弄9号501室;
胡燕铃,户籍地址:蛟川街道银凤晓月28号601室;
吴奇宸,户籍地址:蛟川街道银凤晓月28号601室;
牛 燕,户籍地址:蛟川街道青枫雅苑29幢1002室;
张鑫雅,户籍地址:蛟川街道青枫雅苑29幢1002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等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条,请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陈述申辩。本公告期限为10日。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挂靠至原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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