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又出人意料,判决还是轻了,不足以平民愤。
要知道,太过“理性”和“谨慎”的判决,很可能就减弱了法律的锋芒,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今天,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可以看到,通报中对3名恶少还是采取了隐去名字而称“某某”的做法,这一点就被大多数人认为不妥,是不分轻重、不讲原则的“善良”。未成年人应该保护,但一定要分清楚什么才是真正应该保护的,谁才应该得到真正的保护。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竟然还要在名字上模糊处理照顾他的“情面”,这实在有失法律的要义。
从判决结果来看,邯郸法院与邯郸检察院中规中矩,确实严格遵循了我国现有法律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考虑到了其未成年的角色,而且根据3个人在犯罪过程中情节不同给予不同裁定,但是却在犯罪分子对受害者本人和家庭所犯罪恶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上,惩罚步子迈得小了。
法律不应该保守,而是应该在听取民意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法律的底线应该坚守,而这个底线应该是对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尽可能不留余地,而不是最大程度予以“保护”。
试想一下,10年、20年,那两个恶少出狱,他们正当壮年,他们会感谢今天的判决吗?万一他们不懂感恩社会,又去做恶,那会是什么后果?这些后果谁来承担?
民间有句话,“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希望中国的法律界、司法界多想想,再想想。
不错,我们再次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全社会都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要百分百捍卫,但是我们绝不能站错了方向。
一句话,可以原谅的我们当然原谅,因为谁不是从未成年人才成长为成年人?然而,对于十恶不赦、惨无人道的,却一定要尽可能铲除,否则人心何以安定,社会何以安宁?
要知道,杀人要比贪官贪钱可怕多了。
如果按我的建议,“张某某”实在不能判死刑,那也应该判处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李某”则应该判处无期徒刑。这样,当“李某”20年后出狱,就没有机会再与“张某某”混在一起,没有机会再去共同作案。说不定“李某”会因此真的重新做人。
至于那个“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或许更为合适。
不过,我的建议只能是建议,除非受害者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