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期未用电主体进行
销户和解除供用电合同的公告
尊敬的电力客户:
为充分保障用电客户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4号令公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用户需再用电时,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内蒙古电力集团包头昆区供电公司拟对以下280户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用电用户予以销户。如有异议者,请相关用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内蒙古电力集团包头昆区供电公司B级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包头市昆区少先路21号),逾期不办理者内蒙古电力集团包头昆区供电公司将依法直接做销户处理。拟销户名单如下:
内蒙古电力集团包头昆区供电公司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