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春节和“两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提醒告诫如下。
商场、超市、药店、农贸市场、旅游服务、日用品批发零售、机动车检测等相关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客运、出租车等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春节和“两节”期间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2025年1月16日
消息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