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春节和两会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政务   2025-01-18 10:58   辽宁  
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为切实规范春节和“两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提醒告诫如下。

01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02


  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诚信经营。禁止不标明价格,禁止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03

 

  商场、超市、药店、农贸市场、旅游服务、日用品批发零售、机动车检测等相关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04


  客运、出租车等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春节和“两节”期间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05


  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消息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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