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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烟台栖霞市文化和旅游局办结胡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栖霞市文旅局接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市民反映桃村某熏蒸馆的胡某于9月20日组织人员去四川九寨沟旅游期间“吃住行”不合理问题。栖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快速反应,及时立案,并先后对3名游客以及胡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胡某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办案期间,因当事人归属栖霞市,举报人诉称的旅行社归属芝罘区,实际组团社归属莱山区,栖霞市文旅局积极争取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持,与莱山区、芝罘区文旅执法部门跨区域密切协作,进行了多次调查取证,最终查证胡某不具备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组织开展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02
法律适用
胡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03
自由裁量
胡某两年内第1次被查处,其以3450元/名收取5名游客费用,实际支付旅行社3280元/名,违法所得850元,符合《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从轻”裁量阶次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旅游提醒
临近春节,栖霞市文旅局呼吁广大市民:随着人民群众对文化旅游需求不断提升,外出“组团”“抱团”旅游成为休闲娱乐的一种新方式。广大市民要到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参团旅游,确保出发时安心,游玩时开心,归来时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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