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特辑 | 宪法与她(下)

文摘   2024-12-05 17:3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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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特辑

· 宪法与她 ·

(下)

宪法是根本大法
男女平等原则
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为保护妇女权益
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
宪法里有哪些内容和女性权益有关?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以此为依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关于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明确保障妇女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妇女享有

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1)保障妇女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实中,越来越多妇女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反映女性群体的诉求。广大妇女群众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途径提出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保障妇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妇女年满18周岁,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保障妇女参政议政。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4)加强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参政中的作用。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此外,妇女联合会还可以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1)禁止性别歧视,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将招聘条件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等均属于就业歧视行为,若妇女遭遇上述行为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妇联、工会求助,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女性和男性均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等。

三、妇女在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中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及共同记名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等。

(2)夫妻双方均有共同照顾家庭生活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家务补偿”。

(3)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

(4)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来源:江苏女性

编辑:陈玲莹

初审:赵敏艳

终审:熊   瑜

发布:万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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