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月28日通过,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责编|曹丽娟
一审|黄 珩
二审|胡京悦
三审|李 凡
来源|中国新闻社、人民法院报、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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