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黄龙法院的一起离婚案件引发关注。
陈某某和袁某二人同住一个小区,因二人早都到了结婚年龄一直没有处对象,二人父母都挺着急,某天在院中闲聊时说起,双方父母回去一撮合,陈某某和袁某见面后也尝试着相处。
由于双方父母着急,二人相识1个月便举办了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陈某某与袁某出去度蜜月旅游10天,陈某某先后花费了15000元,但是在旅游期间双方多次意见不统一,发生了几次争吵,回去后陈某某以二人了解太少,决定离婚。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袁某返还彩礼和蜜月旅行的钱。
法院判决:陈某某与袁某离婚,袁某返还彩礼88000元,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网友讨论热烈,“简直把婚姻当儿戏”、“不知道双方父母会不会后悔”。
近年来,“闪婚”现象日益增多,与之相伴的“闪离”现象也时有发生。当一段短暂的婚姻走向尽头,彩礼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闪婚闪离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就闪婚闪离彩礼问题双方对簿公堂,引起大家广泛关注。
2023年8月,30岁的王峰与邓红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在相识一个多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这一个月里,王峰陆续给邓红上门见面礼10100元、2000元,彩礼88000元,礼金5000元,并为其购买钻石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然而,婚后刚共同生活了一周,两人就因各种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闹离婚,邓红独自回娘家居住。2024年5月,王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妻子邓红离婚,并要求邓红返还彩礼以及首饰共计11万余元。邓红则认为已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彩礼无需返还。
婚可以离,彩礼到底该不该返还?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重要财物。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数额较高,双方亦未孕育小孩,故女方应该承担返还彩礼金的民事责任。日前,该院综合考虑当地习俗、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给付金额、婚育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准予王峰与邓红离婚,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7万元及钻石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判决作出后,邓红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人离婚,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5万元及钻石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来源
19楼(my19lou)综合自长沙政法频道、网友评论、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