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风肃纪年】党规党纪学习丨浙江省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

楼市   2024-11-25 19:05   浙江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回避制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直接或者通过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提出要求,或者以抄告单、会议纪要、简复单等方式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以“量体裁衣”、明招暗定等方式设置竞买人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底价、起始价等,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以制定地方优惠政策或者变相争取上级优惠政策等方式,批准减免、缓缴或者变相返还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等变更为商业和住宅用地;
(四)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五)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土地违法案件从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
(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要求有关部门允许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先行开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以限期竣工、先行划拨财政资金等方式,要求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或者违反规定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二)干预或者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推荐、介绍或者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物资供应企业,或者授意建设单位化整为零、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
(三)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以设定不合理的入围门槛条件、为特定投标人定制招标条件、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者纵容围标串标陪标等方式,要求特定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改变招标结果;
(四)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以邀请招标替代公开招标;
(五)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
(六)要求有关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以节庆活动、迎接视察等名义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影响工程质量;
(七)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姑息纵容,隐瞒事实或者减轻处罚;
(八)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中选择性执法,纵容、包庇违法行为;
(九)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使用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十)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施工进度需要,提早或者延迟支付项目资金,或者挤占、侵吞、挪用项目资金;
 
(十一)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规验收未达设计要求、未竣工、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以借用、假冒资质等方式,获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或者从事与资质不符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不发放或者违规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高等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四)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允许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
(五)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依法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本规定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材料。
各级审计部门将本规定所列情形作为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党内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组织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中层副职以上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清廉秀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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