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接管电梯维保,要求物业撤场并返还电梯收益,看法官如何说

民生   2024-11-22 20:46   山东  


九江某物业公司为德安某小区物业服务人。4月、6月、8月,德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九江某物业公司出具17号、39号、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对德安某小区的电梯进行设置警示标志,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等整改措施。8月12日,德安某小区业委会成立。8月13日,德安某小区业委会向九江某物业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鉴于物业公司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7号、39号之决定,经业委会商议决定,即日起由业委会接管电梯维保等事宜,因是物业公司不作为拖延所致,所以相关维保年检一切费用,仍由物业公司承担。


8月18日,九江某物业公司于次日撤离该小区。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九江某物业公司返还电梯检验费48735元、电梯维保费62009元,业委会代为支付的7月公用电费11437.72元、8月1日至18日公用电费6117.7元,以及相应的逾期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公用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为了安全保障,需要定期检验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对于电梯存在的故障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市监局监察发现,德安某小区部分电梯存在未定期年检的情况,并被要求停止使用,该监察情况发生在九江某物业公司撤场前,是该公司管理服务缺失造成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德安某小区业委会提前接管小区公用电梯维保事宜,是基于对小区业主公共安全以及电梯投入使用的现实需求,对电梯维修保养是为了让电梯通过检验得以正常使用,其产生的电梯检验费用以及维保费用应当由未及时履行职责的九江某物业公司承担。故对德安某小区业委会的诉请予以支持。宣判后,九江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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