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芮城公安交警曝光8起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案例

政务   2025-01-16 11:26   山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芮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统一安排部署,依据《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全天候严查严管严惩严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现对部分骑乘人员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规定,平安出行。

1

葛某某

违法时间:1月15日10时13分

违法地点:永乐南路至黄河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2

李某某

违法时间:1月15日10时21分

违法地点:永乐南路至黄河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3

刘某某

违法时间:1月15日10时18分

违法地点:永乐南路至黄河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4

刘某某

违法时间:1月15日10时24分

违法地点:永乐南路至黄河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5

苏某某

违法时间:1月15日10时22分

违法地点:永乐南路至黄河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6

王某某

违法时间:1月15日10时16分

违法地点:永乐南路至黄河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7

尉某某

违法时间:1月15日10时24分

违法地点:永乐南路至黄河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8

张某某

违法时间:1月15日10时17分

违法地点:永乐南路至黄河街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新规处罚要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芮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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