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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你好,这里是万能学爸~
最近,广东的朱老板去世的消息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这位曾经风光无限的富商,竟然在生命的最后时刻,
上演了一出“宠妾灭妻”的戏码,让人大跌眼镜。
这现实版的狗血剧,比电视剧还要精彩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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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故事的主人公是广东的富商朱某,一个通过多年打拼,积累了可观财富的商人。
然而,这样一个“成功人士”,却在家庭伦理上犯下了无法弥补的罪过。
早在2004年,他就与妻子结婚,并有了一女朱某蕙。
按照常理,他应当珍视这段婚姻,捧起这个家庭的温暖。
然而,他却在事业初见成效后,沉溺于外面的诱惑,选择了背叛。
但朱某的背叛并不是偶然,而是一种蓄谋已久的选择。
他不仅仅是在外面有了婚外情人,还生下了一个私生女朱某博,这对妻子与家庭是多大的侮辱?!
因此原配妻子也因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精神逐渐崩溃,出现了精神疾病。
然而朱某作为一名有社会地位的商人,在经历了这一切后,却没有感到任何道德上的负罪感。
甚至几年后,在妻子精神状况越恶劣时,朱某不仅没有反思自己对家庭造成的伤害,
反而选择了从女儿朱某蕙那里强行将妻子带到出租屋,然后随便雇佣了个保姆就将其打发了。
自己则是与情人、私生女一起搬进了大别墅,开始了“美好生活”。
妻子的精神崩溃是朱某种下的恶果,而他却对此毫无愧疚,依然毫无节制地追求着他所谓的个人幸福。
然而,这个家庭的悲剧并没有就此结束。
在妻子不堪重负、最终去世之后,遗留下了近2000万的遗产。
原本,这笔财富应该是妻子与丈夫共同经营的成果,但由于妻子未能及时立下遗嘱,导致这笔财富成为了父女争夺的对象。
父亲和女儿为争这笔财产打起了官司。父亲指责女儿不孝,对母亲不够细心体贴...
女儿则细数父亲这些年来对母亲的家暴、羞辱,种种荒唐行为已经不配为人夫。
双方各执一词,父女之间的关系将至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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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但是这场家庭的闹剧却没有停止反而状况升级,
原因是在去年,富商朱某也去世,但他在生前,手写了一封遗嘱,称:
“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小三)及女儿朱某博继成(遗嘱原文,应为承)”。
这就……真的很不能理解。
对婚姻不忠诚不老实也就算了,连女儿原本应得的那一份财产都要卷走全部给小三和私生女?
2024竟然还能看到这种宠妾灭妻的剧情...
原配妻子的女儿朱某蕙说,这一部分财产,除了有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部分是母亲带来的。
如果都落入了别人的口袋,那就是把她的遗产,流入到伤害她的人手中。
母亲这一生多有不幸,失去丈夫也就罢了,这份财产,作为女儿,她必须要争。
但,令人不敢相信的是,她还没有开始对小三和私生女发起攻击,那边两母女就开始先发制人了。
她们拿着朱某留下来的遗嘱,要求分得这个家的所有财产,私生女和她母亲一人50%。
这剧情,简直震碎了三观。
而法院的最终审判决定:在遗产分配上,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根据朱某遗嘱意愿,私生女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
而遗嘱中提到的婚外情人,法院认为,她的行为已经违反公序良俗,法院是不认同的。
小三要继承的那一部分,由私生女分60%,朱某蕙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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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这个案件,在网上激起了千层浪。
无数网友不赞成,不认可这个判决的结果:
要是私生子女权益和原配子女一样,结婚证还有啥用?违反公序良俗却不受法律制裁,道德谴责又算啥?
当小三真的是除了被谩骂和没到的,真的是一点坏处都没有啊。
也难怪小三越来越多且拼命生孩子,这一没有婆媳矛盾只负责貌美如花;二自己孩子也有财产继承权,何乐而不为......
这件事真是印证了这句老话:家事如戏,全靠演技。
在这出家庭大戏里,每个角色都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而最终的剧本走向却让人直呼意外。
法律是公平的尺子,但有时也得量量人心的温度。
当公序良俗遇上遗嘱自由,这道难题似乎难倒了不少旁观者。
法院的判决,在法律层面上或许无可厚非,但在情理上却难以服众。
也就不怪网友会评论: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就是对婚姻法最大的亵渎,既然私生子合法就是变相性鼓励婚外情...
是啊,相比原配,小三既不用承担婚姻中的各种义务,也不用面对婚姻中的各种关系,比如婆媳关系亲戚关系等等,还可以享受到实际婚姻中的各种利益,更有同等的继承权。
所以这案件的判决不排除会让小三更加横行,也会造成更多人效仿...
但是这样就能说这案件是法院判处得不公吗?答案显然是错误的。
案件的判决,法院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的。
我国从1950年开始的第一部《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都有规定: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幸福饺子:
如此一来,以后的结婚率只会越来越低。因为婚姻不再是保护伞,而是枷锁。至于出生率低不低,就看法律还有没有底线。
一刀:
这法律不是在教小三生子吗?上不上位都无所谓,当然前提那男的要𠕇很多金
梅花开:
非婚生子女以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应该是男女双方均在未婚状态下生下的孩子 。非婚生子女和婚内出轨生子女 , 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条法律就是不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