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42条硬措施

民生   2024-11-22 06:30   福建  

近日

经市政府同意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42条硬措施》


42条硬措施包括高处作业“六不准”、临时用电“六必须”、物体打击“六必防”、消防安全“六不得”、机械伤害“六个应”、有限空间“六不许”、预防坍塌“六严禁”。违反42条措施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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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

42条硬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42条硬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42条硬措施


一、高处作业“六不准”

1.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经培训持证上岗,一律不准进入作业现场。

2.酒后或过度疲劳、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人员,一律不准高处作业。

3.临边洞口、沟槽、坑、屋面周边等边沿未设置临边防护,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一律不准高处作业。

4.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一律不准作业或通行。

5.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未确认稳定可靠,周边未设置临边防护,一律不准上人作业。

6.直梯、人字梯、伸缩梯防滑动措施不牢靠、架体不稳定的一律不准上人作业。


二、临时用电“六必须”

1.用电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按要求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工具。

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3.施工作业现场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杂物,必须规范电气配置和接线,不得私拉乱接、随意改动。

5.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必须将开关箱断电上锁。

6.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接零保护。电缆线有破损、芯线裸露的要及时更换,检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标识牌。


三、物体打击“六必防”

1.潜在危险区域内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或耳罩等,防止飞溅的碎片或其他物体造成伤害。

2.所有物料在使用后应放回原位,防止散落在地面上造成绊倒或滑倒的风险。

3.高处作业时,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严禁抛掷物品,防止落物伤人。

4.物料吊运前应对吊车、吊具、索具等吊运工具进行全面检查,防止设备损坏。

5.吊装时应有指挥人员在场,并划定警戒区和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6.平台堆放材料,做到不超重、不超高、不乱堆乱放。水平隔离措施不到位的,严禁上下交叉作业,防止落物伤人。


四、消防安全“六不得”

1.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不得缺失或失效。

2.施工作业不得损坏、拆除、停用或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室内消火栓、排烟口、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

3.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未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未采取严密防火防爆措施、未经审批,不得动火施工。

6.施工作业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


五、机械伤害“六个应”

1.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应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2.使用磨光机等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应佩戴面罩或安全眼镜、安全帽、防砸安全鞋、耳塞、口罩与手套等防护用品。

3.木工锯台等切割设备应设置防护罩和防护挡板,锯料接近端头时,应用推棍进行送料。

4.开关箱与手持电动工具距离不得超过3米,无人操作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5.使用小型吊机等物料提升机,应可靠固定在屋面等结构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有可靠系挂点,不得系在提升机械上。

6.小型吊机等物料提升机应按规范起吊操作,不得超重,严禁出现载人现象。


六、有限空间“六不许”

1.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许进场。

2.有限空间作业风险未辨识,作业行为未经过审批,不许实施。

3.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不许进入。

4.未安排专人监护,安全标识、通讯、防护等器材不齐全,不许作业。

5.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未经重新通风、检测合格的,人员不许再次进入。

6.监护人员应全程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不许离开作业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告,救援措施未保障情况下,不许盲目施救。


七、预防坍塌“六严禁”

1.基坑、沟槽、边坡等未采取支护措施,严禁开挖。

2.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或使用机械等,应按规定距离堆置,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施工作业中严禁变更建筑主体结构、拆改承重结构,影响结构安全。

4.临时支撑结构应保证整体稳定性,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5.拆除作业现场应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逐层、分段进行,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6.三层以上农村自建房严禁采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农村自建房分步实施淘汰,推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


违反上述42条措施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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