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涉毒”减肥产品案

民生   2024-11-01 13:02   甘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当今社会人们对自己的身材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尤其女性出现了身材焦虑,但又不愿意采取健康的减肥瘦身措施,而是被花里胡哨的虚假广告诱惑,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所谓的减肥“神药”,结果肥没有减成,却给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近日,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害人涉及全国29个省(市)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官对被害人的无知感到痛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避免误入网红减肥药的“毒陷阱”。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苏某、王某与“韩国金老板”(身份未查实)约定,由“金老板”联系韩国减肥产品的买受人并通过“蝙蝠”聊天软件向苏某、王某发送收货地址,苏某、王某提供存储仓库并负责发货,每邮寄一件,“金老板”向二人支付 10 元。经查,苏某共收到“金老板”发送来的订单信息 6619 单,共向全国各地被害人先后邮寄总价值44510元的 E5、S8、B7等9类有毒有害韩国减肥产品,获利26000 元;王某向全国各地被害人先后邮寄“B9”、“B6”、“B5”、“S8”、“K10”、“K9”等29类减肥产品7942单,获利3万元。经抽样取证,苏某、王某所邮寄韩国减肥产品,均检出麻黄碱、咖啡因成分(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被害人食用二人出售的减肥产品后出现了头晕、嗜睡、腹泻、厌食、心跳加速等症状。

经过开庭审理,二被告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涉案减肥产品无正规包装,无中文标识,也没有说明书,因此不属于“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规定,“在声称减肥功能的产品中禁止添加的麻黄碱(西布曲明、芬氟拉明)成分”,属于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麻黄碱和咖啡因都属于毒品原料,食用含有此类毒品成分的产品,将会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瘦身必须坚持科学原则,通过运动等健康方式来达到理想身材,切勿迷信快速瘦身产品,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华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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