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柘荣县烟花爆竹销售
和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柘荣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时间和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
柘荣县中心城区包括双城镇各社区、青凤村和城郊乡湄洋村、前山村所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放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二十五的上午六时至二十二时,除夕至正月十五不限时。
三、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广播电视台等重要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七)城市主次干道、隧道及地下通道;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四、柘荣县限放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柘荣县中心城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的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五、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
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来源:柘荣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