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在“快手”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彭阳县某村村民,两人因货款给付等琐事产生纠纷,后王某在其拥有1.9万粉丝的“快手”平台发布短视频,称张某经营的店铺销售假货,并附有侮辱性言论,被邻里乡亲、网友大量点击浏览,共获赞500余条、评论100余条、转发20余次。 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其店铺的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也损害了其个人名誉,遂于今年11月诉至彭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删除了该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王某并无证据证实张某所经营的店铺存在销售假货行为,但却通过“快手”平台发布发表内容失实的短视频,且存在侮辱性言论,相关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公开发布道歉视频,同时置顶公示7日,并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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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在“快手”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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