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23MA3FEQKY9B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2日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监事夏海娣投诉信,投诉内容为:“我叫夏海娣,山东济宁人,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11274823,身份证曾于2016年7月—9月不慎丢失,2017年8月身份被冒用登记为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10月组织开展公职人员兼职排查工作时发现在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职务,对我本人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向贵单位申请撤销我在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监事职务。”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在《关于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夏海娣投诉被冒名登记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夏海娣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共二十四页;
证据二: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共三页;
证据三: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共一页;
证据四:关于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夏海娣投诉被冒名登记调查终结报告共三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撤销沂源妙峰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夏海娣设为的监事的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房昕 责任编辑:吴本民
编审:亓增明 监制: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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