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出台!衡阳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教育   2024-11-11 18:27   湖南  

湖南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服务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监测摸排健全信息台账。
1.精准监测摸排。2024年12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完成全省首次流动儿童摸底排查、数据录入、信息比对、档案建立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和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推动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动态监测。(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选取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制度措施提升保障水平。
3.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要保障流动儿童公平受教育权利,采取措施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清理取消不合规的流动儿童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开展教育资助、课后服务、假期托管等工作中,优先保障流动儿童权益。(省教育厅负责)
4.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保障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受国家免费提供的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流动儿童相对集中的地方,通过设置接种单位、增加服务频次和延长服务时间等方式,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通过增加公办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方式增加普惠托位,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各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对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及时纳入保障,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或者发放租赁补贴,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城市公交企业做好通学公交线路设计、车型选配、运营服务等工作,进一步优化学生卡办理流程,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扶。(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合法权益。
6.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流动儿童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充分发挥教育训诫、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等作用,督促家庭监护职责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宣贯,采用政策宣讲、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社会实践、举办开放日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流动儿童开展帮教帮扶,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各地各部门要联合开展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防电诈、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等安全教育,提高流动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生防欺凌工作机制,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流动儿童开展“一对一”关爱。各地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关爱服务促进健康成长。
9.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各地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推动健全家校社合作机制,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省教育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心理健康关爱。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地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为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创造条件,组织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公益服务活动。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优化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就业社保服务社区村村全覆盖,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细化落实稳岗就业各项政策举措,促进流动儿童父母稳定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压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各地民政部门要夯实筑牢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儿童之家为主阵地的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选优配强基层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队伍,积极培育孵化儿童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地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平台开展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政策,更优质享受公共服务,注重挖掘宣传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附件:湖南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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