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拿”还是“偷”?江门一小区业主放门口的纸箱被邻居拿走!律师回应

时事   2024-11-07 11:48   广东  


家住在滨江新区一小区的业主张女士

今日向江门日报报料

称自己遇到了一桩糟心事

10月31日晚11点40分,她将准备要退货的物品用原装的纸箱装好,放在门口的鞋架上,想着第二天早上方便给快递员换货。可没想到,第二天8点出门上班时她发现,要退货的物品被放在鞋架上,但纸箱却不翼而飞了。张女士立刻联系了物业。经调查发现,在11月1日早上5点半左右,一名男子到达张女士家所在的楼层后,擅自把要退货的物品拿出来,再把纸箱带走。


对此,张女士感到十分生气,她表示,怎么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私自把别人的东西拿走呢?虽然纸箱不值多少钱,但退货时必须要原装纸箱才能退。


“更让我感到郁闷的是,这个拿走纸箱的竟然还是同小区的业主。”张女士说,听其他业主反映,这个业主已经多次这样擅自收走别人放在门口的纸箱,让他们不堪其扰。


经过协商,这名业主最终把纸箱送到她家里,事情也算是顺利解决了。



律师有话说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秀珍表示,首先,住宅门口属于私人区域,业主在此放置鞋柜一般不构成违法或侵权。其次,业主在该鞋架放置自有财产和纸箱,不构成对自有私人物品的弃权,虽然纸箱不值钱,但未经同意擅自拿走纸箱的行为仍属于盗窃行为。


梁秀珍解释道,盗窃犯罪通常是意图将不属于自己的第三人合法所有(管领、支配、处分等)的财产,且有认知其为他人财产的能力,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即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该案中,该男性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拿走纸皮箱的行为,即属于盗窃行为。



刑法科普

梁秀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案的男性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构成盗窃罪。该案要根据该名男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仅是单纯的个案,该名男性因盗窃金额太小,可免于刑责。


你有遇到过

被人私自拿走纸箱的情况吗?

是怎么处理的呢?

欢迎留言哦~



来源:江门日报
责任编辑: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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