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积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驰而不息优化执法服务供给
坚持把护航高质量发展
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
推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惩纠并重的
“帮扶式”执法模式
现推出一批常见违法行为
助力企业自查自纠
实现违法风险前端预防
绿色发展转型之路越走越宽
普法要点
1、常见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相关法律法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正确做法
1
申请与审批: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情形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
排污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相关问题咨询
排污许可审批相关问题——
环评科 89615120
排污许可总量相关问题——
污防科 82658857
政策法规相关问题——
法规科 82652153
固废处置相关问题——
土固科 82662661
自行监测相关问题——
监测站 82653187
执法相关问题——
综合执法科 82624905
来源:萧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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