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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从府征〔2024〕1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4〕130号),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佛岗村佛岗股份合作经济社、湖田村第四、五、六、七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水南村禾塘第十三、十四、金华十五、十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7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湖路(新广从路-太平大道)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佛岗村佛岗股份合作经济社、湖田村第四、五、六、七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水南村禾塘第十三、十四、金华十五、十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佛岗村佛岗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1126公顷。其中园地0.82公顷、林地0.138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46公顷、建设用地0.0193公顷;
(二)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3.2061公顷。其中耕地0.3877公顷、园地2.3751公顷、林地0.1366公顷、其他农用地0.3031公顷、建设用地0.0036公顷;
(三)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共有土地0.7522公顷。其中园地0.7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8公顷;
(四)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的集体土地7.2707公顷,其中耕地0.0043公顷、园地6.0357公顷、林地0.2254公顷、其他农用地0.8314公顷、建设用地0.1739公顷;
(五)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屈洞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三、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6.7222公顷。其中耕地1.3660公顷、园地4.1228公顷、林地0.3737公顷、其他农用地0.5572公顷、建设用地0.3025公顷;
(六)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水南村的集体土地5.7162公顷,其中耕地0.057公顷、园地1.5857公顷、林地2.6676公顷、其他农用地0.2573公顷、建设用地1.1486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8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佛岗村佛岗股份合作经济社、湖田村第四、五、六、七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水南村禾塘第十三、十四、金华十五、十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太平镇人民政府;具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具体参照“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粤人社规〔2021〕29号)相关条例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30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30号).pdf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3.征收土地公告附图2046.pdf
穗从府征〔2024〕1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4〕116号),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东升、北向股份合作经济社、南向第一、二、三、四、五、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50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东升、北向股份合作经济社、南向第一、二、三、四、五、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的集体土地0.3507公顷,其中耕地0.0041公顷、林地0.112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15公顷、建设用地0.0027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8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东升、北向股份合作经济社、南向第一、二、三、四、五、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太平镇人民政府;具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具体参照“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粤人社规〔2021〕29号)相关条例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1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16号).pdf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3.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从府征〔2024〕1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4〕153号),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横二、横三、横四、虎形、西山、元岭、横坑经济合作社以及横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921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横二、横三、横四、虎形、西山、元岭、横坑经济合作社以及横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的集体土地6.9217公顷,其中耕地2.1159公顷、园地0.6466公顷、林地0.7721公顷、其他农用地2.9165公顷、建设用地0.4477公顷、未利用地0.0229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26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横二、横三、横四、虎形、西山、元岭、横坑经济合作社以及横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鳌头镇人民政府;具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具体参照“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粤人社规〔2021〕29号)相关条例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5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53号).pdf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3.征收土地公告附图579.pdf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信息来源:从化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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