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高温!区劳动监察大队发布提示函

文摘   2024-07-31 20:40   江苏  


盛夏高温来袭

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为应对持续高温天气,切实保障劳动者高温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防范高温天气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近日,海陵区劳动监察大队发布《海陵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提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海陵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防暑降温和工资支付作如下提示:
一、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按照江苏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执行,即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和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同时,要重点关注生产服务一线以及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暑降温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维护高温季节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共同努力!

泰州市海陵区劳动监察大队

           2024年7月


来源:微海陵

审核:党建工作办公室

发布:党建工作办公室

投稿邮箱:bgs89661005@126.com

韵动罡杨
阳光政务,发布政府信息、政府工作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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