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到期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问:关于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到期延期工作,有什么变化和利好?
答:本次资质到期延续工作有3个明显特点:一是延续工作安排部署得早,方便企业统筹准备。2023年11月10日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年11月通知”),明确“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延续的,注册建造师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提前告知企业,方便早作准备。二是考核指标压减得多,相对比较宽松。开展延续工作时充分考虑到经济因素和企业实际困难,压减了企业净资产、厂房面积、主要设备购置发票(仅混凝土企业保留)、中级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5个指标,为企业减负,助力企业转型调整。2024年9月30日,又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是对2023年11月通知的一脉相承,把其未尽之事进一步做了压减和明确,方便有关企业操作。三是加强延续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各地标准一致。本次延续坚持“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全省各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进行了统一管理和明确,有效避免了同一事项不同地方标准不一的情况。
问: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中,企业主要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是指什么,怎么理解?查人纳税信息是否有出处?
答: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社会保险证明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应满足缴费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可自申报当月(含)向前连续推二个月(或不含申报当月向前连续推三个月)且每月均有正常缴费记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指出“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3〕153号)明确“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
问: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中,企业的建造师专业、人数是否可以互用?
答:同一次资质申请延续业务中,每一项资质的注册建造师专业、等级和人数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要求,其中某一建造师同一专业可以分别使用在不同的资质项延续中(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建造师均要求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同一建造师证书专业等级满足可分别用于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资质延续)。
问:个人所得税的要求是什么?若显示有不同的缴税地区,该怎么处理?
答:资质延续中,个人所得税需提供申报前3个月(除申报当月向前连续推三个月)的缴税单(且可核验),应满足企业所在地与缴税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一致。若出现不同的缴税地区税务机关,则涉嫌多家企业执业,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回应有依据并讲得通的予以认可。
问:建造师执业人员已退休,其证书是否可以在资质延续中使用?
答: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造师属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故,退休人员证书不可在资质延续中使用,但可以按规定执业。
问:劳务资质如何办理延续?
答: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建函〔2024〕100号),劳务资质需按要求重新备案,企业资产及企业主要人员必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考核申报前3个月社保及纳税。技术工人的个税和社会保险企业可在附件中以上传承诺书方式上报。
问:没有建造师指标考核要求的资质项,资质延续中是否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和技术工人社保及纳税?技术装备租赁是否认可?
答:没有建造师考核要求的资质延续,只考核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及执业资格(职称或建造师要求),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但核查其申报前3个月社保和纳税。技术工人的个税和社会保险企业可在附件中以上传承诺书的方式上报。
混凝土资质的技术装备租赁的不认可,必须为企业自有设备,并提供可核验的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
问:各类型资质申报中应分别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建函〔2024〕100号),现目前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共分为4类,其要求提供材料分别如下:
(1)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申请延续的,其注册建造师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时,需按要求上传注册建造师申报前3个月个税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书资料)即可。
(2)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申请延续的,没有建造师指标的,其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时,需上传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毕业证、申报前3个月个税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技术工人需上传身份证、岗位证书、个税和社会保险承诺书;附件需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资质延续)。
(3)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延续的,其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和技术装备(涉及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时,需上传技术负责人(要求同上)、技术工人(要求同上)、自有机械(可核验的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只有预拌混凝土资质延续涉及)、附件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书)等资料即可。
(4)施工劳务资质申请重新备案或新办的,其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施工劳务资质重新备案时,需上传技术负责人(工程序列职称证或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技术工人(要求同上),附件需上传承诺书等资料。
附件:XXX企业个税和社会保险承诺书
XXX企业个税和社会保险承诺书
资质延续申请许可机关:
本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承诺在申请 资质延续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申报中涉及到的人员(见附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保证所购买社会保险真实有效,若未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我公司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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