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
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擅入蜂场被蜇身亡
养蜂人被判承担责任
任某租用废弃院落养殖蜜蜂十多箱。2023年8月25日,受害人胡某与同行人员张某在附近务工,完成工作后进入任某蜂场,借用蜂场内水龙头洗手。胡某正在洗手时被蜜蜂蜇伤太阳穴附近,遂出现不适症状,并称自己有蜜蜂蜇伤过敏史。此时,任某也在旁边,知道胡某有蜜蜂蜇伤过敏史后,告诉胡某如果不舒服快去医院打针。受害人胡某休息了约三分钟,驾车载着同行人员张某行使约三四百米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无法继续驾驶车辆,张某遂驾驶车辆,将受害人胡某送往附近医院。受害人胡某入院急救时已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大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经医院持续抢救约70分钟后,仍无呼吸心跳,遂放弃抢救。医院做出死亡诊断:过敏反应、速发型超敏反应,蜂蜇伤。图源网络胡某亲属认为:胡某被任某饲养的蜜蜂蜇伤,引发过敏死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任某应当赔偿原告亲属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该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任某辩称,胡某明知自己是过敏体质,以前也曾经因为蜂蜇伤过敏打过针,原告亲属胡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养蜂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饲养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胡某被任某饲养的蜜蜂蜇伤造成过敏死亡,且胡某死亡与任某饲养的蜜蜂蜇咬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任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胡某明知自己是过敏性体质,仍进入被告任某蜂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任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任某对胡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任某应支付胡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809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