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核实业务指引
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核实,是指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为了方便确定货物原产地或原产资格,提升证书审核效率,生产商可以向其住所地签证机构申请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先核实,签证机构根据生产商提交的货物成本明细、加工工序说明,以及原材料、零部件来源等材料,预先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者是否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本文将对生产商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核实相关业务进行介绍。
原产地预先核实业务的申请入口
生产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路径,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通过“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原产地证—海关原产地证书”路径,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核实业务。
申请流程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生产商在申请产品原产地预先核实业务前,应先在“企业基本信息”模块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注意正确选择住所地所属海关。
企业产品信息填写
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维护后,生产商进入“原产地预先核实”模块,选择“新增”(或其他需要办理的原产地预先核实相关业务),正确填写企业产品信息和产品成本明细信息,保存后提交,向企业所属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核实业务。一次申请可同时提交多项原产地预先核实产品。
原产地核查
海关审核原产地预先核实申请时,需要对成本明细进一步核实确定的,将开展原产地核查。当原产地预先核实的审核状态为“进入核查”时,生产商进入“核查互动”模块,查看海关的详细核查内容,按照核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生产商提交的材料,作出相应的通过或退回核查的决定,生产商应及时查看“核查互动”模块,根据“核查状态”和回执提示,完成相关核查作业。如需要实地核实的,海关还将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生产商应予以配合。
申请流程查询
生产商提交申请后,可以在“原产地预先核实”模块中的“审核状态”查看产品当前审核状态,如果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该项产品的原产地预先核实申请已经通过;如果审核状态为“审核退回”,生产商可以通过“查看回执”查看详细回执,根据回执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如果审核状态为“进入核查”,生产商应按照上述原产地核查要求进行相关核查。在核查完成前,生产商不能再提交其他原产地预先核实申请。
新增产品
生产商登录 “原产地预先核实”模块 ,点击“新增”,进入详情页面,如实准确地填报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加工工序等信息。企业产品信息如表1所示,产品成本明细如表2所示,新增原辅料/零部件明细如表3所示。
修改产品
对于产品状态为“新增”且审核状态为“暂存”或“审核退回”的产品,可在选择该产品条目后点击“修改”,进入详情页面,修改已填写的企业产品信息和产品成本明细。审核状态为“待审核”或“审核通过”的产品不可修改。
变更产品
对于产品状态为“正常”且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的产品,若需变更产品信息,可在选择该产品条目后点击“变更”,进入详情页面,变更已填写的企业产品信息和产品成本明细。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提交”,发送海关审核。审核状态为“待审核”的产品不可变更。变更审核不通过的,显示原审核通过产品信息。
注销/恢复产品
对于产品状态为“正常”且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的产品,若短期内无生产或出口,可进行注销操作。选择该产品条目后点击“注销”,系统弹窗二次确认是否注销,确认后勾选条目点击“提交”,发送海关审核,审核通过后产品状态为“注销”。
注销后的产品若重新恢复生产或出口,可进行恢复操作。在选择该产品条目后,点击“恢复”,系统弹窗二次确认是否恢复,确认后勾选条目点击“提交”,发送海关审核,审核通过后产品状态为“正常”。
删除产品
对于产品状态为“正常”且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的产品,若不再生产和出口,可进行删除操作。选择该产品条目后点击“删除”,系统弹窗二次确认是否删除,确认后勾选条目点击“提交”,发送海关审核,审核通过后原产地预先核实产品列表不再展示已删除产品信息。已删除的产品将无法恢复。
对于产品状态为“新增”且审核状态为“暂存”或“审核退回”的产品,若确认无须提交海关审核,点击“删除”可直接删除该产品信息。
产品成本明细填写示例
正常结构
示例1:中国某企业生产自粘PVC膜(HS编码391990),FOB价值为1.17美元/千克。原材料情况包括:(1)VAE乳胶胶水,中国产,价格为1.6美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13千克;(2)乳化剂,马来西亚产,价格为1.2美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01千克;(3)胶带纸,中国产,价格为0.35美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86千克。主要生产加工工序为:将VAE乳胶胶水、乳化剂加热后涂在胶带纸上,待冷却后进行裁切。产品成本明细填写情况如表4所示。
示例2:中国某企业生产紫外线杀菌灯(HS编码853949),FOB价值为135.5元/台。原材料情况包括:(1)线材,中国产,价格为2.5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4套;(2)传感器,韩国产,价格为8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个;(3)印刷电路板,中国产,价格为7.2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个;(4)集成电路(C1),中国产,价格为2.1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4个;(5)集成电路(C2),中国台湾产,价格为6.4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个;(6)集成电路(C3),韩国产,价格为4.8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个;(7)灯管,中国产,价格为14.7元/支,每单位产品用料为2支;(8)外壳套件,中国产,价格为32.7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套。主要生产加工工序为:将电子元件进行组装,再和灯管一起安装到外壳中。需要注意的是,原材料中包含3种不同原产地的集成电路,需要分项填写,分别注明原产地、计算单位、单价、单位产品用料等信息。产品成本明细填写情况如表5所示。
含零售包装及运输包装
示例3:中国某企业生产睫毛胶水(HS编码350691),FOB价值为4.6元/瓶。原材料情况包括:(1)丙烯酸酯成膜剂,美国产,价格为0.65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22克;(2)增稠剂,中国产,价格为0.16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98克;(3)溶剂,中国产,价格为0.05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5.3克;(4)塑料瓶,中国产,价格为0.8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个;(5)包装盒,泰国产,价格为0.3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个;(6)纸箱,中国产,价格为4.8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005个。主要生产加工工序为:将丙烯酸酯成膜剂、增稠剂及溶剂混合调制,灌装至塑料瓶中,再装入包装盒。
需要注意的是,塑料瓶及包装盒均属于与产品一并归类的零售包装和容器。在有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如果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货物一并归类,该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格应按各自的原产资格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为了便于根据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正确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生产商在填写产品成本明细时,如果产品包含零售包装及容器,需要在产品成本明细中如实填写,并作相应标注。纸箱则属于运输包装,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判定,因此无须在产品成本明细中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填写情况如表6所示。
含中性成分
示例4:中国某企业生产精炼蓖麻油(HS编码151530),FOB价值为16.06元/千克。原材料情况包括:(1)蓖麻油毛油,中国产,价格为7.1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千克;(2)磷酸,中国产,价格为7.5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001千克;(3)液碱,中国产,价格为1.5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1千克;(4)活性炭,斯里兰卡产,价格为5.5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03千克;(5)白土,中国产,价格为1.2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3千克。主要生产加工工序为:脱胶(在蓖麻油毛油加入磷酸,去除胶溶性杂质)—脱酸(加入液碱,中和游离酸性物质,生成皂后去除)—脱色(使用活性炭和白土作为吸附剂,去除色素和异味)。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磷酸、液碱、活性炭和白土,但这些材料仅用于去除蓖麻油中的杂质,并未构成蓖麻油的组成成分,因此上述材料应被视为中性成分。在大部分原产地规则中,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在填写产品成本明细时,作为中性成分的材料可用括号加注“中性成分”或“不构成产品组成部分”字样。产品成本明细填写情况如表7所示。
含附件、备件和工具
示例5:中国某企业生产细毛制针织女式开襟衫(HS编码611019),FOB价值为85元/件。原材料情况包括:(1)超细毛丝线,中国产,价格为80元/千克,每单位产品用料为0.28千克;(2)纽扣,日本产,价格为1.2元/个,每单位产品用料为6个(含1个备用纽扣);(3)缝纫线,日本产,价格为0.08元/米,每单位产品用料为6.5米;(4)衣服唛头(主唛和洗水唛),中国产,价格为1.5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套;(5)保养说明书,日本产,价格为1.5元/张,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张。主要生产加工工序为:将毛丝线织成衣片半成品,缝合衣片,缝唛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备用纽扣及保养说明书与货物一并归类,为该货物定制的,应视为货物的一部分。在有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及工具应视为货物的一部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该附件、备件及工具和货物一起开具发票;该附件、备件及工具的数量及价值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货物正常配备的。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如果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及工具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资格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为了便于根据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正确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生产商在填写产品成本明细时,如产品包含附件、备件和工具,需在产品成本明细中如实填写,并作相应标注。产品成本明细填写情况如表8所示。
生产用材料含进口原料
示例6:中国某企业生产电动巴士(HS编码870380),FOB价值为34.5万美元/辆,原材料情况包括:(1)车身总成,中国产,价格为6.2万美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套;(2)车门总成,中国产,价格为0.86万美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套;(3)电池模组,中国产,价格为1.58万美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套;(4)整车底盘,中国产,价格为4.62万美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套;(5)面漆,中国产,价格为0.33万美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套;(6)空调系统,中国产,价格为1.88万美元/套,每单位产品用料为1套,但该系统使用了日本进口压缩机(HS编码841430),价值为3800美元/套。空调系统的生产加工工序为:喷塑—钣金—贴片—插件—组装;电动巴士的生产加工工序:冲压—焊接—涂装—总装—调试。
需要注意的是,电动巴士的生产用材料空调系统虽然为中国生产,但使用了日本原产的压缩机。由于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对确定生产用材料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结果不同,会影响最终产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确定。为了便于根据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正确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即使使用吸收原则,也应尽可能将原材料中的非原产成分作详细备注,或者分别填写生产用材料中的原料原产价值和原料非原产价值,并填写进口原料的原产地、HS编码、名称、价格,以及生产用材料的加工工序。产品成本明细填写情况如表9和表10所示。
来源/转载于:2024年第12期《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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