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纠纷裁判要旨10则

文摘   2024-11-25 07:30   山西  
01、指导性案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执复2号    


02、指导性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京02民终8676号


03、参考案例:宁波某工具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专利权效力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有无错误。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04、参考案例:新疆某管理咨询公司等诉上海某空间管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批复在表述中虽未涉及诉中行为保全,但诉中行为保全措施与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二者在制度设置目的和功效上并无差别。故对于因诉中行为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适用上述批复精神判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终3号


05、参考案例:杜某某诉天津某百货站、天津某物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金钱债权,与被保全查封房产不属同一争议标的。案外人起诉主张排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


06、参考案例:李某某诉某节能公司、某财保青岛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案涉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


07、参考案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9)沪民终139号


08、参考案例:王某某诉段某某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行为人基于其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尽到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5)焦民再终字第00035号


09、参考案例: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诉新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人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


10、参考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常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时,保险人与保全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保险和保证双重法律关系。在保险人依据其与保全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向保全被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保险人享有对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追偿权。如果保全申请人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则保全申请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保险人对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追偿权构成抵销,保险人无权主张担保追偿权。

【案例文号】:(2021)苏02民终5952号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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