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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明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自治区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诚信建设工程列入2024年“六个工程”之一。为全面提升自治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制定出台一部社会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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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学习栏目
弘扬诚信文化
推进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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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守信践诺,强化信用自律。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应当提高诚信意识。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守信意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