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网络诽谤背后的真相与警示

文摘   2024-11-13 15:31   北京  

这次是真的要感谢了,感谢平台给力,感谢律师高效,感谢粉丝朋友声援,感谢法治社会、朗朗乾坤,正义得以申张!
昨天,我发布了一条视频,揭露了一起涉及侵犯我名誉权的事件。今天,我非常高兴地告诉大家,对方已经将两条涉嫌侵犯我名誉权的视频撤下来了。
从双方律师的沟通来看,大连这家公司或许也是“受害者”,简单来说,他们“被骗了”。还原事情的真相:是一家注册名为“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骗子,冒充我们“俞洁团队”进行招商,并与大连这家公司签订了《直播分销产品协议》,捏造我的直播排期,并声称我们需要120万元的主播费用。打开“天眼查”,这家河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名称到股东,我和我的团队一个都不认识。这是一起典型的诈骗行为,骗子利用我们的名义,欺骗了对方公司,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声誉。
庆幸的是,骗子可能没有搞清楚我们的运营模式,我们公司从未授权其他团队代为招商,所有合同都是我们亲自签署的。从对方传过来的合同签章页上,我们可以看到,骗子罗列的“合作达人”不仅是我,还有其他等等一组账号。这些账号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确实让这份合同看起来更加唬人。如果这些直播间同样被骗子毁坏了声誉,追查起来倒也简单明了。如此恶行,自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我们一定会追究到底!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大连这家公司和这位主播,你们在9月10日从后台私信问过我们,我们在9月13日正式回复过你们,明确表示我们没有接收过你们的合作意向,也没有向你们报过价。而且连骗子自己都跟你们承认“从未说过群里的运营是俞洁团队运营”,那么,为什么你们还是在10月12日连发两条似是而非的侵权视频呢?难道你是受害者,就有资格加害别人?还是你本身也有其他企图呢?
有一点我很怀疑,你们没有见到我们公司的授权书,怎么就敢跟人签合同呢?这事儿难道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是背后有别的文章呢?
在这里,我想明确指出:第一,受害者并不具备加害他人的资格。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成为受害者,更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选择以牙还牙,甚至恶意中伤他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原则,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绝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权益的借口。
第二,在这个“流量是金”的时代,蹭流量似乎成了一种常态。一些人为了博取关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惜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电商市场的公平竞争,更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古人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蹭流量,也要走正道、守底线,否则你蹭来的所谓“流量”,不仅是过眼烟云,还可能是千夫所指,甚至是牢狱之灾。
第三,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就应当勇于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我也希望所有朋友都要提高警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一个健康、公正、透明的网络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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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快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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