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2024年11月06日07时45分许,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六坝中队民警在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路段例行检查时,将涉嫌酒后驾驶号牌为甘GY**1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上行1公里100米处的姜某(持C1型驾驶证)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33mg/100ml,姜某属于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员姜某被处以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
以下动图告诉你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民乐公安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
自觉遵法守规 安全文明出行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来源:民乐交警
编辑:李浩
二审:赵小康
三审:张克亮
总编: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