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临朐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民生   2025-02-06 20:04   山东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曰明、李征芬和被执行人张明太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曰明、李征芬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明太,男,汉族,1958年4月2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580421XXXX住临朐县辛寨镇张陆河村。

执行案号:(2024)鲁0724执3488号

执行依据:(2024)鲁0724民初5223号

涉案标的:34096.91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有效期:2025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3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经过本院查实执行到位,将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以上奖励均含税费。多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以最先提供的为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9553619153    3166309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地址:临朐县兴隆中路48号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龙和被执行人李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海亮,男,汉族,1982年7月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20709XXXX住临朐县辛寨镇南岳庄村。

执行案号:(2021)鲁0724执3411号

执行依据:(2020)鲁0724民初3743号

涉案标的:67000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有效期:2025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3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经过本院查实执行到位,将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以上奖励均含税费。多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以最先提供的为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9553619153    3112100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地址:临朐县兴隆中路48号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秀华和被执行人王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秀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力,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40209XXXX,住临朐县九山镇耿家沟村。

  执行案号:(2020)鲁0724执恢517号。

  执行依据:(2016)鲁0724民初4359号

  涉案标的:402500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有效期:自2024年11月16日始至本案执行完毕。

  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下落的,赏金金额2000元;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经过本院查实执行到位,将给予提供者索赏金金额按执行回款项的5%。多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以最先提供的为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36-3160926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地址:临朐县兴隆中路48号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冬季13:30-17:30,夏季14:00-18:0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效君和被执行人王瑞玉、张培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效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瑞玉,男,汉族,1958年11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581123XXXX,住临朐县金鹏房地产家属院。

  被执行人:张培禄,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64031XXXX,住临朐县沂山嘉苑5号楼。

  执行案号:(2021)鲁0724执664号、(2021)鲁0724执666号。

  执行依据:(2020)鲁0724民初177号、(2020)鲁0724民初178号。

  涉案标的:500000元及相应利息、279260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有效期:自2024年12月27日始至本案执行完毕。

  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经过本院查实执行到位,将给予提供者索赏金金额按执行回款项的20%。多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以最先提供的为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36-3160926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地址:临朐县兴隆中路48号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冬季13:30-17:30,夏季14:00-18:00)

来源:潍坊临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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