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女子买了一套带90平大阳台的房子,闲置两年后,发现阳台被邻居打通种满花草,邻居:公共区域都可以用,女子:这阳台是我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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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2025-01-27 16:30
广东
在安徽的一个小区里,发生了一件让人哭笑不得的事。小张姑娘,一个对美好生活充满憧憬的年轻人,两年前在这里买下了一套带着90平米超大阳台的房子。这阳台,是她心中的一片净土,梦想着有一天能把它变成自己的私家花园。
但由于工作繁忙,小张的新家一直闲置着,直到两年后的一天,当她满怀期待地准备装修入住时,却发现自家的阳台已经被邻居李阿姨“改造”得面目全非。时间回溯到2021年的春天,小张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看到了这套心仪已久的房子。虽然价格不菲,但一想到那宽敞的阳台,她就觉得物超所值,毫不犹豫地签下了购房合同。之后的两年里,小张一直在外地打拼,房子也就这么空置着。转眼间,时间来到了2023年的初春。小张终于有了时间,带着装修团队兴冲冲地来到了新家。然而,当她推开阳台的门时,眼前的景象却让她愣住了。原本空荡荡的阳台,现在已经被打通,并且种满了各式各样的花草。一位年近六旬的李阿姨,正满脸笑容地在阳台上给花浇水。小张一脸疑惑地上前询问,李阿姨却一脸坦然地告诉她,这阳台她已经用了快两年了,觉得这么大的阳台闲着可惜,就种上了花草。小张一听,顿时急了,这明明是自己家的阳台,怎么就成了李阿姨的“后花园”呢?李阿姨却振振有词地说,这种外露的阳台都是公共区域,谁都可以用。她在这里种花,也是为了美化环境,大家都说好着呢。小张一听这话,赶紧拿出房产证,证明这阳台是自己买房时自带的,产权面积都写得清清楚楚。但李阿姨却根本不买账,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双方争执不下,小张只好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明确表示这确实是业主的私有面积,不能随意占用。但李阿姨却依然固执己见,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没有侵犯小张的权益。这场纠纷,其实并不复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主要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小张通过合法购买获得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而阳台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其产权也已经在房产证中明确载明,属于小张的合法私有财产。其次,《民法典》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阳台面积已经包含在房产证记载的专有面积内,那么它就属于小张的专有部分,小张对该阳台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再者,即使是公共区域,也应当经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方式,而不能由个人随意占用。李阿姨所谓的“公共区域”说法,其实并不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未列入专有面积的公共走廊、楼梯间等才属于共有部分。而本案中的阳台,既然已经明确列入专有面积,那么它就不属于公共区域。这场纠纷最终闹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责令被告李阿姨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阳台恢复原状,清除种植的花草,并将打通的墙体恢复;被告李阿姨向原告小张赔礼道歉,并支付侵占期间的场地使用费。法院在判决书中还特别指出:邻里之间应当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原则,维护良好的社区关系。这场纠纷虽然得到了法律的公正裁决,但也给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这场阳台之争,虽然最终以小张的胜利告终,但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关系呢?那么,大家对于这场阳台之争有什么看法呢?你们在日常生活中,又遇到过哪些邻里纠纷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和经验。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具体细节有所改编,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如果我的分享对你有帮助,记得“点赞”和“关注”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