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洪洞县甘亭镇羊獬村王家熏鸡加工厂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王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41024MA0GYCGYXU |
公示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洪市监处罚﹝2024﹞16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接到洪洞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洪洞县公安局食药大队于2024年9月10日对洪洞县甘亭镇羊獬村王家熏鸡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坊内有半瓶“日落红”添加剂(配料为“胭脂红、日落红”两种添加剂均不能用于生鲜肉和熟肉制品),该单位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处罚依据: | 《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没收超范围的食品添加剂“日落红”1瓶,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2 |
处罚机关: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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