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5号正式供暖,
今天已经是第三天了,
不少网友反映家里暖气问题。
供暖不达标可以退费吗?
下面是其他地市的政策规定
一起看看吧~
供暖不达标是可以申请退费的!
(一)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二)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三)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四)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参考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厅
《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对室温检测标准、如何退热费等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对供热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市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0日。供热单位应在10月9日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试水、运行工作,确保10月10日零时前热水送到热用户家中。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在符合设计条件下不得低于18℃。
低温用户应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在8小时内入户测温。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各县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会同供热单位人员到现场免费测温,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供热主管部门测温结论。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测温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开始时间的依据。室温达标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复测的达标测温记录应作为计算室温不达标的结束时间。
16℃、14℃为低温退费分界点
在低温退费方面,《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低温的,按测温记录的日期计算时间,按日折算热价计算退费标准进行退费。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采取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抢修。
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低温的,按整个采暖期计算时间,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6条分别以16℃、14℃为分界点的退费标准进行退费。即: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应按日全额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
退费时,供热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有用户签字。说明由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分别留存。
参考来源:大庆市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参考来源:《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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