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市场监管”消息,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2月5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红旗区某熟食店销售掺假掺杂熟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函,反映红旗区某熟食店销售掺假掺杂的熟牛肉。经查,当事人从新乡市牧野区某熟肉加工店购入五香酱卤猪肉后,通过微信将五香酱卤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给他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7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北关区某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SH-BLZD-1LROEI3W-Q“华煜达”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型号为10-65-25、8-65-20“豫泰”牌消防水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的消防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厨具商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发区某厨具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商标为张家·巧太太家用燃气灶具仅有一道独立燃气门阀,且无熄火保护装置和安全紧固措施,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将该产品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焦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焦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废水直接排放到耕地,夏季臭气熏天。经查,该公司通过网络在山东某酶制剂有限公司购进过氧化氢酶用于生产“姜太婆”牌油炸鸡爪的泡制环节,以提高漂白效率,且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酶桶体仅张贴双氧水去除剂字样和顺兴捷达快递单,未见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二七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58Z)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二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5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导线布线安装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行购进电动自行车车架和配套电池组装成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梅菜扣肉”涉嫌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梅菜扣肉”在产品及包装箱内外均未发现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650箱“梅菜扣肉”产品和原辅材料“猪槽头”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产品标签上“营养成分表”内的“脂肪”项目实测结果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4日,南阳市内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内乡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某成人用品店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经查,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在无人售货机内放置有成人保健食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得检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内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日,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两批次胡辣汤专用面筋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查,当事人为解决产品成品率低问题,经人介绍购进3斤无名液体状食品添加剂(无名称、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导致上述两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伪造产品产地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购买的工业专用自动灭火装置存在质量伪劣问题。涉案工业专用自动灭火装置产品标识上显示品牌为TRS,生产商为TRS INTERNATIONAL GROUP INC(蒂尔森克国际公司),产地为美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工业专用自动灭火装置产品是国内代加工产品,属于伪造产品产地的消防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8月27日至8月28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在某美食广场经营的“河间府驴肉火烧”摊位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3袋未拆封真空包装肉制品和半袋已拆封真空包装肉制品,并在朱某住处查获27袋未拆封真空包装的肉制品。经检验,该批肉制品不含有驴肉成分,系当事人通过微信在他人处购买猪肉块、猪腱肉充当驴肉售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0月19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查处许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奶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17日,召陵分局依法对某物流园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批奶粉无中文标识。经查,2024年以来,当事人在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村一处民房非法生产大量假冒奶粉,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召陵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0月13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侯某经营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9月4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侯某处购买的减肥食品不合格,约定在示范区某小区门口进行退货退款交易,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违法行为。经查,侯某无法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货查验记录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扣押的减肥食品进行检验,结论为减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7月17日,安阳市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5日,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过期。经查,当事人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5月3日至2024年5月2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查处某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9月18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该区某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加工车间内放有25箱过期雨润冷冻肉,该批冷冻肉系从某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冷冻库内存有大量过期雨润、众品冷冻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0月31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彭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作出不起诉决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2021年1月15日通过物流从赵某处购进保健食品进行销售,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添加有“西地那非”药品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得检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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