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辖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多元、高效的解纷路径,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基层社会治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工商联,共同发布商会调解典型案例(第一批)。本批典型案例均为“福商”调解室调解案例,旨在发挥“福商”调解室商人自解纠纷功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主动选择商会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解纷实效。
目录
1 | 重庆某模具厂、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 | 陈某某、周某等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
3 |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某汽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
4 | 蒋某等121人与重庆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调解案 |
5 | 重庆某电气公司与四川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6 | 袁某与重庆某新材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
7 | 重庆某供应链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周某、陈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8 | 卢某与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重庆某模具厂、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模具厂(以下简称甲)、重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是一家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研发的大型国有企业。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丙为生产轻型汽车,分别与甲和乙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并约定由甲和乙负责模具开发,模具开发费根据零部件预计采购数量进行分摊(预计数量为10万套)。合同签订后,甲和乙按照丙的要求成功开发模具。截至2019年底,丙仅向甲采购汽车零部件1万套左右,向乙采购汽车零部件3万套左右,此后因丙采购涉案零部件生产的汽车在市场销量下降,仅零星向甲乙采购汽车零部件,导致甲乙模具开发投入迟迟无法收回,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故起诉要求丙支付尚未分摊的模具开发费用共计19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审理发现,当事人双方虽然未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采购产品的数量,但丙生产的车辆受市场影响销量不佳;甲和乙基于可期待利益考虑,对模具开发进行投入,因汽车公司无法采购相应分摊数量产品时,必然无法收回模具投入成本。双福法庭结合案情将此案委托双福新区商会进行调解,商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是拉近距离,打消原告作为小型民营企业,对被告大型国有企业的身份的顾虑,获取双方当事人信任。另一方面通过向原、被告释明双方合同约定及现有法律规定,将双方诉求协调到合理范围内,并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方式,鼓励双方换位思考,作出“让步”,并主动联系原、被告企业负责人,明确通过调解企业能够获得的好处和判决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后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最终促成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丙支付甲未分摊模具开发费437万余元,丙支付乙未分摊模具开发费594万余元。目前,两案均已全部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已入选全国工商联2023年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同时入选重庆法院2022年度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本案是采取柔性化解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纠纷的典型案例。诉讼中法庭委托商会开展调解,调解员熟悉企业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熟悉商事交易习惯和规则,在法官和律师之外,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调解方案,也为开展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及源头治理积累了经验。
陈某某、周某等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周某等350余名工人到江津区双福街道某新建楼盘从事砌体、模板、外架等工作。2021年下半年,由于施工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挪用,欠付陈某某、周某等350余名工人771万元。由于此事涉及人数较多且工人情绪激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社会稳定,2022年,工人代表到双福法庭咨询诉讼事宜。
处理结果
双福法庭在了解陈某某、周某等诉求后,立即启动商会调解联调机制,召集工人代表、开发商、施工方进行诉前调解,在组织三方叙述完毕后,调解人员首先厘清争议,求同存异,说服双方将施工方和班组有争议的工程搁置后续依法解决,将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主要问题进行调解。调解员分别从情理和法律角度与施工方真诚沟通交流,既让其了解到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又让其了解工人的生活困难;为打消工人顾虑、端正施工方对问题的认知,调解员又通过法庭联系派出所、司法所、社保所和区建委,从各自角度给各方释法明理。最终,农民工和施工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后向双福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双福法庭通过在线司法确认完成立案、审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已入选全国工商联2023年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权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予以高度重视,江津区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在执法办案中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运用与商会联调机制,发挥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减轻了农民工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促使相关企业增强了法治意识,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某汽车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并约定由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负责模具开发,模具开发费根据零部件采购数量进行分摊,即按三年5万套按件分摊费用,如三年期满未达5万套,由某汽车公司当月一次性支付剩余未分摊费用。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按约开发模具,但某汽车公司因汽车市场销量下降,未按合同约定足量采购零部件,导致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无法按期收回货款。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某汽车公司定做零部件及模具系特殊产品,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尚未分摊的模具开发费用1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审理发现,该汽车零部件公司为当地民营企业,为此次模具开发投入大量资金,且均为银行贷款,如无法按期收回款项将对银行构成违约。而某汽车公司系江津区重点引进国有企业,其主要账户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无法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此案如久拖不决,不但可能导致双方因诉讼耗费大量时间、金钱成本,也将对各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使其均陷入困境。法庭依托业已建立“法庭+商会”联动联调机制,立即采用“诉转调”方式,委派双福新区商会开展调解,并由法官进行指导。同时用好统战资源,邀请当地政协委员共同参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汽车公司以其生产的5台商用车折抵部分费用,剩余模具费按协议分期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已入选全国工商联2024年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本案是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工商联、人民法院通过创新“法庭+商会”商事纠纷联动联调机制,建强商会调解组织,由法庭委托、委派并指导调解,商会调解员、政协委员等社会优质解纷力量共同参与,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商事纠纷高效、终局化解,同时也有助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护航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主动担当与作为。
蒋某等121人与重庆某地产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起,重庆市某地产公司开始销售其在江津区双福新区开发建设的某楼盘,为推动楼盘尽快销售和回款,推出了“全款购房给现金优惠”的营销方案,承诺购房者购房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该地产公司一次性给予购房人一定比例的现金优惠。营销方案一经推出,楼盘销售火爆,蒋某等购房人陆续购买该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双方约定购房款支付完毕后,按约定返还优惠款。后该地产公司受债务风险影响,楼盘建设陷入停滞,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也未履行返还优惠款的合同义务。2023年1月起,蒋某等百余名购房人陆续向诉至法院要求该地产公司按约履行返还优惠款并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江津法院了解发现因购买案涉地产公司楼盘尚未收到返还优惠款的购房人达数百人,购房人散布于全国各地。经过前期摸排和首轮调解磋商,双方当事人在逾期退款违约金部分一直争执不下,双福法庭遂将已登记立案确定一件示范案件先行裁判,其他案件作为平行案件等待先行裁判后再行组织调解。示范判决作出后,双福法庭与双福新区商会共同开展调解,并由各团队法官分批指导。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其作为企业负责人的视角,客观分析房地产行业现状,引导购房人与开发商携手共渡难关,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且考虑到购房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进行调解,实现调解成果的及时固化。最终,促成百余名购房人与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系列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已入选重庆市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诉前调解十大典型案例。本案是通过“示范判决+诉前调解”化解涉众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案涉房地产项目,正处在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购房人人数众多,且散布于全国各地,如不及时妥善化解该案,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江津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依托“法院+商会”联调机制,切实发挥商会人才优势、专业优势和法院平台优势、保障优势,实现商事纠纷商人解。发挥“示范判决”在类案化解中的引领作用,示范案件快审快结后,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宣传,使其他购房人能够预判同类纠纷的裁判结果,指导商会调解员开展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方式降低诉讼成本,一揽子化解百余起系列案件,既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又尽最大可能化解了房企风险,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某电气公司与四川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电气公司与四川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因孵化加速器一标段工程配电设备需要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款支付条件。重庆某电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分两次进行送货,并完成对应货值的发票,但四川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仅支付两批送货的预付款,尚有欠货款1260084元未支付。重庆某电气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四川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到期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审理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系重庆市和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的企业,由于涉及成渝两地,为让当事人充分信任并接受商会调解,双福法庭遂委托双福新区商会指派商会秘书长与某涂料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调解员,并联合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龙城商会调解员进行线上调解。经过商会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细心沟通、耐心疏导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四川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最晚于2024年12月12日前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成渝两地商会合作成功调解商事纠纷的典型案例。2024年4月,双福新区商会在双福法庭、江津区工商联指导下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龙城商会等4家商会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推广商人自解纠纷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涉两地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现从“一域协作”到“成渝联调”。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积极依托“云上共享法庭”等“全渝数智法院”建设最新成果及辖区智慧调解终端,以科技赋能调解室建设,不断提升调解员科技应用能力的有力实践。
袁某与重庆某新材料公司建筑设备
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新材料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在2017年至2018年间向袁某租用机械设备,租金总额约47万余元。期间,重庆某新材料公司已向袁某支付40万元。2021年12月,双方对账确认,重庆某新材料公司尚欠袁某74773元未支付,双方均在对账确认单上签字认可。袁某多次催收后重庆某新材料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新材料公司支付剩余欠款。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审理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开具发票相关事宜尚未达成一致,导致拖欠支付货款时间较长,双方矛盾较深。为切实化解矛盾,双福法庭将此案委派双福新区商会确定由某混凝土公司的高管担任调解员,邀请市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调解,由法官进行专业指导。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法官、调解员、人大代表从法、理、情等多个维度进行劝说和引导,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就开具发票事宜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某新材料公司承诺于2024年11月21日前支付袁某剩余欠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法庭+商会+人大代表”的联动调解模式成功化解商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并在重庆电视台《社会与法》《第一眼》栏目播出。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分别系企业与自然人,邀请企业高管作为特邀调解员,快速找到纠纷症结所在,充分利用商业交易习惯和行业规则解决纠纷,并根据现实情况提出指导性解决办法,能够维护企业商业信誉,同时人大代表也具有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能够为群众发声,二者在法官的专业指导下进行调解,准确掌握法律底线,在法治的框架和轨道内释法说理讲情,让当事人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做到心服口服,实现了商事纠纷化解高效率、低成本、促共赢。
重庆某供应链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周某、陈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江津双福某小学建设工程,因项目施工需要,2023年12月与重庆某供应链公司签订《钢筋采购合同》,约定由重庆某供应链公司向重庆某建筑公司供应钢筋。2024年2月,双方对账,重庆某供应链公司累计供货4 595 220.9元,但重庆某建筑公司仅支付150万元,尚欠货款3 095 220.9元,同时,周某、陈某、黄某出具《保证书》为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重庆某供应链公司多次催收后重庆某建筑公司、周某、陈某、黄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重庆某供应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建筑公司、周某、陈某、黄某支付剩余欠款。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审理,本案重庆某建筑公司修建的系小学教学楼工程,双方多次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出现停工、罢工情形,而该小学准备2024年9月开学时将教学楼投入使用,如果处理不当,可能激化矛盾,影响施工进度。为切实化解矛盾,双福法庭主动征求当事人调解意愿,经当事人同意将此案委派“福商调解室”进行调解,由法官进行专业指导。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共调解2次,以梳理案情、总结焦点、权衡利弊、探讨方案等方式力求尽快缩小差距,消弭分歧。最终,双方就欠款金额、付款时间达成一致,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法庭+商会”的联动调解模式成功化解商事纠纷,保障民生工程的典型案例。针对多发频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类商事案件,商会作为调解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其懂“行情”、知“行规”、说“行话”组织和角色优势,容易取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和支持,较快判断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情形,为企业合理分析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以及人力成本,精准发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点,使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同时,在调解中法庭和商会充分发挥大局意识,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反应迅速、及时处理联合调处,用司法为民生项目建设按下“快进键”。
卢某与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系渝北区专门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企业,将卢某派遣到江津双福某公司上班。2024年4月,卢某在上班期间手指被机器压伤,到江津区中心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700余元,停工14天,用人单位江津双福某公司停发了工资。卢某未参加工伤保险,遂要求用人单位江津双福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以卢某系劳务派遣工为由,要求卢某找劳务派遣单位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并将卢某的情况向双福法庭“福商调解室”反映。卢某也请求“福商调解室”对其纠纷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双福法庭“福商调解室”调解员发现,本案卢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企业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但劳务派遣企业系区外企业,由于当事人涉及两地,调解员打破行政壁垒和地域障碍,利用双福新区商会与渝北区人力资源产业商会(渝北人调)合作机制,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涉企纠纷化解协同处理加强矛盾工作,推动两地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两地商会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诉求,耐心疏导,释法明理,经过1个多小时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事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加强与毗邻区县商会合作开展联调机制的一次成功尝试。双福新区商会与渝北区人力资源产业商会,充分运用商会的调解优势,加强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矛盾纠纷联调联解,签订合作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构建跨行政区域企业投诉处理协作机制,共同落实跨行政区域纠纷办理协作、多元化纠纷化解、法律服务联盟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企业之间合同、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等涉企矛盾纠纷,对于促进两地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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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双福法庭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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