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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调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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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自治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证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10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24】36号)文件精神,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城施策,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如下:
一、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限制。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借款人可一年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大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三、结合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且不限制申请缩期次数。
四、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已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自住住房“门窗”“水电气暖”更新。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自住住房,“水电气暖”或“门窗”改造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改造合同后两年内可提出申请,总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其中“水电气暖”改造不超过5万元,“门窗”改造不超过2万元,且总提取额度不超过该房屋“水电气暖”或“门窗”的改造总费用。每套住房符合支取条件后只能申请提取一次,该住房再交易后,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五、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至70万元;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20%,本条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遇到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新建房〔2024〕36号)文件要求,为有效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额由85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对符合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政策及多子女家庭的缴存人,在克拉玛依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规定计算的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但不超过最高可贷款额度。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征信审核条件。
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申请人进行征信审核时,将征信审核期由五年缩短至二年。同时,审核期内贷款申请人存在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以上不良记录的,如其中贷记卡单次逾期额少于100元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计算为逾期次数。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调整
(一)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的,可凭有效购房证明支取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转入房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允许父母、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消费提取政策的前提下,父母、子女任何一方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若不是此次房屋交易的卖方,可提供与购房人的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自由从业缴存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2年,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4日
奎屯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伊犁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24】36号)要求,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积极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加大对职工提取支付房租力度政策已落实到位。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其他措施通知如下:
1、提高引进人才、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引进人才、多孩家庭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住房贷款),在其他审核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限额按申请贷款时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办理要件:引进人才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等;多孩家庭指借款人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多孩家庭的还需提供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2、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关系。缴存职工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住房贷款),贷款额度的计算在原有贷款倍数(N)的基础上提高到N+5倍,以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3、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
办理要件: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本通知有效期为一年,从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以上措施没有提及内容仍按照原公积金政策执行。
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1日
各科室、管理部,石油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新建房〔2024〕36号)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文件要求,结合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经研究,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以下阶段性措施:
一、提高贷款额度
(一)对引进人才、多子女(两个及以上)家庭给予更高额度支持,满足这些群体的住房需求。对引进人才、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额度不低于20%,即由80万元提高至96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挂钩计算,贷款额度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
二、优化贷款条件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条件,征信报告审核条件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修改为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的信用信息;单次逾期金额少于100元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可视为正常。
三、优化提取政策
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提取互用,可全额提取支付首付款。缴存职工及其父母或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帮助购买人支付购房款,实现“一人购房、全家帮忙”模式。
本措施试行两年。
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6日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24〕36号)、巴州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巴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4条措施>的通知》(巴建发〔2024〕84号),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因城施策,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具体措施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对引进人才、多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即由80万提高至96万元。
三、在职工最高贷款限额内,优化贷款额度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关系:一是对于双缴存职工及引进人才,贷款额度不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不受账户余额限制;二是对于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由不得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至25倍;三是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不得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提高至25倍。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五、放宽公积金贷款审核征信条件,征信审核由五年内放宽为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单次逾期金额少于100元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可视为正常。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公务卡逾期,在结清欠款情况下,不计算在“连三累六”范围内;上学期间申请的助学贷款逾期,该笔助学贷款为结清状态的,不计算在“连三累六”范围内。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业务。
七、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可全额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
八、加大对职工提取支付房租力度: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住房,租房提取额度由1.5万元/年提高至1.8万元/年;二是引进人才和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由1.8万元/年提高至2万元/年;三是缴存职工首次购买商品房或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将2023年5月5日以后的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九、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累计申请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已结清,在巴州县市(开发区)购买商品住房,在购房地所在县市(开发区)无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
十、对拥有我州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节能改造项目房屋所有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父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自住住房的改造,包括水、电、气、暖改造及门窗更换的费用。其中,水电气暖改造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门窗更换提取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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