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成都东部新区印发
《成都东部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自主购房安置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进一步完善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拓宽房屋搬迁安置渠道
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安置
和更高品质住房需求
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
自2024年11月25日起实施
有效期一年
《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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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全面实现住房安置工作提质增效为着力点,按照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区域特色、确保新旧政策衔接的原则,构建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住房安置新格局,成都东部新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形成了《成都东部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自主购房安置实施意见》。
文件方向
进一步完善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拓宽房屋搬迁安置渠道,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安置和更高品质住房需求,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制定过程
1.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意见》已面向社会公众、有关专家、管委会各部门、各镇(街道)等公开征求了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可实施。”;已完成公平性竞争审查,结论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依法实施”。
2.合法性审查情况。本政策已于10月12日获得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属性为主动公开。
3.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情况。本政策已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适用范围、适用房源、自主购房安置费用、实施程序、费用结算、其他等六个方面,对自主购房安置政策进行了释义。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
具体对象为:一是新启动住房搬迁项目中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二是已搬迁并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尚未实施房屋分配,且选择户型属在建安置房缺口房源的过渡安置人员。
(二)适用房源
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商办、车位等不动产)。
(三)自主购房安置费用
一是自主购房凭证价值。凭证价值按照自主购房面积(每人不超过38平方米)计算;凭证价值单价按照实际交易单价的80%计算,且不得超过各区域的最高凭证价值单价。
各区域的最高凭证价值单价为:Ⅰ类区域8000元/平方米、Ⅱ类区域7500元/平方米、Ⅲ类区域7000元/平方米、Ⅳ类区域6500元/平方米、Ⅴ类区域5500元/平方米。
二是自主购房奖励。实际购房总金额超出凭证价值最高金额的部分,按梯度奖励购房人员,每套住宅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是过渡补贴。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计发过渡补贴。
(四)实施程序
从《自主购买商品房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的提出申请、发放、使用、费用核算、转让、遗失补办、继承等七个环节进行了明确。
(五)费用结算
自主购房凭证价值、自主购房奖励、过渡补贴等费用,按照征地拆迁部门与凭证使用人签订的《自主购房安置费用结算及支付协议》约定执行。
(六)其他
从《凭证》有效期满未使用、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契税减免、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自主购房安置费用、《实施意见》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视频解读
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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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编辑 | 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