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文摘   2024-09-26 22:13   江苏  

宝应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宝应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宝应县射阳湖镇人民政府。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下列处罚权:
1、警告;
2、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委托执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执法范围
宝应县夏集镇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组织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组织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组织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组织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受委托组织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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