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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法定代表人是股东必争之职,因为法定代表人一经选定,其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都将被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在一份文件上,如果有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就相当于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公司外部的政府机关只认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实务中,我们常遇到老法定代表人把持公章,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此时,公司或者新法定代表人应该如何救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实质上是股东之间控制权的争夺。股东之间对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自治的范畴,需依法依规进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应首先按照公司章程做出变更董事长或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公司作为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承担主体,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一、2011年12月2日,天星公司由俞俊生、张少林、子波公司注册成立,分别持股20%,10%,70%。其中,俞俊生为天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张少林和陈晓光担任董事。
二、天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2014年7月2日,天星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免去俞俊生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选举张少林为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该次董事会由张少林和陈晓光参加,且签字同意,俞俊生并未参加。
四、2014年9月3日,天星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俞俊生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张少波为董事,聘任张少林先生为总经理。该次会议由股东张少林和子波公司召集并表决同意,俞俊生并未参加。
五、同日,天星公司董事会决议,选举张少林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同意解聘俞俊生总经理职务,并聘任张少林为公司总经理。该次会议,张少波委托张少林参会,并由张少林和陈晓光签字同意。
六、此后,俞俊生凭借其掌握公司印章证照的便利,不配合将公司法人变更为张少林。但其并没有对上述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提起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张少林遂向天星公司提起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
七、本案经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均判定,天星公司将法定表人变更为张少林。
本案表面上是天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实质上是天星公司股东之间控制权的争夺。股东之间对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自治的范畴,需依法依规进行。
本案中,在俞俊生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天星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张少林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并聘任张少林为天星公司总经理,符合天星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序。天星公司作为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承担主体,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第一、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能力,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性职位、是公司控制权战争中关键性阵地和必争之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即使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这份合同对公司而言也是有效的。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效力就相当于公章的效力,非常重要,大股东应委派己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可轻易将该职位拱手送人。
第二、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大股东往往需要融资,导致股权被稀释。为了防止日后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落入他人之手,应提高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的比例。
第三、当大股东认为现有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进行变更时,首先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人选,然后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若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可向诉请法院判令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修订)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修正,已被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天星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少林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696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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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商业秘密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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