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政务网日前发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
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南区、市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切实做好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山东省文物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单体与整体相结合、保护与发展相适应、共建与共享相促进的原则,通过深入挖掘文物资源价值、开展整体保护更新、创新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等方式,不断提升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将老城建设成为彰显青岛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特色的文物保护管理示范区域、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文物活化利用实践区域,力争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助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建设范围
青岛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东沿延安三路至长春路、威海路,北至海泊河,西、南至海岸线”,总面积28平方公里。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核心区范围,位于青岛老城南部滨海区域(包括市南区、市北区部分区域),涵盖中山路、四方路、馆陶路、观海山、观象山、信号山、八关山、鱼山、八大关等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德国临时检疫所旧址、总督府屠宰场办公楼旧址、德华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旧址、礼贤书院旧址等区域,总面积约6.53平方公里。示范区建设的拓展范围为28平方公里的历史城区保护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加强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建设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以示范区建设为着力点,持续健全保护管理体系,提升保护管理水平,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推动全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2.优化审批机制。在坚持保护第一、加强整体保护、严防拆真建假的前提下,依法优化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利用相关审批程序和示范区内建筑功能调整事项审批程序,为修缮和活化利用提供高效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3.制定技术规范。编制出台我市历史风貌道路保护与更新设计、历史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近现代历史建筑修缮施工、历史建筑数字化等方面技术导则,为示范区历史风貌保护延承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城市文脉保护传承
1.深挖文化价值要素。推出专题文史成果,出版《丈量青岛——青岛文物主题游径实践与研究》《德国侵占胶州湾纪实》《青岛里院档案整理与研究》《青岛里院——一种城市基因的发现》(均为暂定名)等老城文化价值研究、阐释书籍,进一步拓展研究维度和深度。(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档案馆,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2.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青岛市老城保护更新专家库,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为各项决策提供理论参考、政策咨询和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研究出台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相关文件,加强国际交流相关政策扶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举办青岛老城价值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与国外文博机构合作开展青岛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引进国内外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先进技术,搭建文物建筑修缮技艺实践研究平台。(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档案馆、市委外办,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三)优化文物保护管理模式,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1.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系统梳理青岛老城文物资源状况,依法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建筑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主动开展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2.提高文物保护规划水平。落实文物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控要求,编制青岛市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3.筑牢文物安全生命线。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压实属地保护责任,健全市、区、街道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加强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4.实施文物数字化管理。组建青岛市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开发“青岛老城”移动应用程序,将AR、VR技术和文物保护利用相结合,推动文物保护管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同管理。推广应用“不可移动文物巡查系统”小程序,建立日常监管、专业排查、公众参与的巡查体系。(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5.推广预防性保护制度。在示范区范围内,选取不同类型文物建筑集中区域,开展预防性保护,探索推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预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措施,防止文物建筑问题累积。(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四)实施文物保护精品项目,有效助推老城保护更新
1.创新文物产权归集路径。依法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融资贷款、文旅REITs等多种融资方式,推进文物产权归集。依法探索建筑使用功能和产权的精细化分割,开展复杂产权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日常管理、活化利用路径研究。(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2.实施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及环境整治工程。示范区建设期间力争每年完成5至6处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工程项目,为开放文物建筑注入适合其价值特色和片区特点的利用功能。(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3.开展城市特色文化展示项目。通过示范区建设,增强老城内用于商业、公共设施等多种功能的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传播、展示和交流,打造啤酒文化、电影文化、崂山矿泉水文化等特色文化展示空间和交流平台,提升文化传播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五)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格局
1.推动文物建筑利用与民生改善相结合。将老城文物保护利用与惠及民生的老旧小区改造、文化旅游发展深度融合。改造提升文物建筑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生活品质。利用文物院落举办文旅活动,提升文化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2.搭建多方参与平台。组织产权人、实施主体、专业技术人员等共同探讨老城保护更新项目的策划、设计、实施、运营等工作,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将社会捐赠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拓宽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渠道。开展文物认养工作的研究与探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3.加强媒体宣传。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老城文化价值宣传,持续传播扩大示范区建设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志愿服务,形成人人参与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建立互动反馈机制,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档案馆,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六)加强文物资源活化利用,赋彩群众美好生活
1.建设文旅深度融合新地标。将老城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旅发展优势,打造“上街里”“大鲍岛”等文化IP品牌,盘活文化资源,引领老城业态升级,以文旅深度融合带动社会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2.推进“博物馆之城”建设。完善国有博物馆制度建设,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加强博物馆运行管理,提升博物馆展陈水平。以“博物馆之城”为引领,打造特色鲜明、活力充沛的“海洋文化博物馆”“老城博物馆”集聚区,构建博物馆高质量发展体系。(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3.加强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展示利用。在有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中,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科普教育活动。深入挖掘老城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资源,打造面向青少年的历史文化体验基地、素质教育研学旅行基地、红色教育实践基地。(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4.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项目、非遗工坊、非遗传承体验基地认定工作。聚焦“山东手造”工程、艺术城市建设,吸引非遗传承人、非遗项目落户老城。加强非遗与旅游、文创等的结合,讲好“老城故事”。(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
四、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4年12月底前)
制定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举措、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
(二)推进阶段(2025年1月至2026年9月)
根据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将建设任务项目化,分类施策、注重实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强化督导评估,示范区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三)评估阶段(2026年10月至2026年12月)
全面评估建设实施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形成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迎接国家文物局复核评估。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位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机制作用,市南区、市北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全力抓好建设工作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好《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强化政策支持的系统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市南区、市北区配套制定相应政策,支持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强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统筹市、区两级资金,在文物保护利用重大项目、文物安全防范、文物科技、文物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修缮、博物馆辟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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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青岛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