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隆德法院审理一起受贿、行贿案件,被告人获刑三年六个月!

体娱   2024-12-29 07:28   宁夏  
12月25日,隆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某某受贿、行贿罪一案。

该案由隆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庭审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泾源县、隆德县县直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等150余人现场旁听,“零距离”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审理流程规范有序。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休庭期间,合议庭就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评议,评议结束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隆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某某为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当庭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现场进行了法庭教育,为旁听人员上了一堂鲜活、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课,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旁听人员纷纷表示,作为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充分汲取教训,从内心深处警示警醒,不断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来源/隆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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