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政务   2025-01-27 15:42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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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关于取消、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清单〉的决定》已经2025年1月6日省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梁惠玲

2025年1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关于取消、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清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33项行政许可事项、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委托33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省直相关单位要及时与市、县办理委托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省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省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

  各地各部门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新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属地化行政处罚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确保承接落实到位。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运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取消、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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