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助力“小枣红” 临泽检察院全力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时事   2024-11-14 09:42   甘肃  


“通过检察官依法保护临泽特色农产品,让我们的临泽小枣外销更加安全有保障,在我的收购点工作的农民也都尝到了品牌影响力的甜头,现在大家收入提高了,干起活来也更有劲了,感谢你们给我们老百姓打造了一条致富之路。”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沙河镇小枣收购点回访时,该点位负责人高兴地说。

基本案情:

“临泽小枣”因脆甜味美、营养丰富闻名,2008年被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被确定为甘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临泽检察院利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发现,临泽县辖域内存在擅自以“临泽小枣”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地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涉案企业注册名称时并未征得相关部门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随即立案监督,向县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行对企业名称注册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职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枣产品企业健康发展。

至目前,主管行政机关对县域已登记注册的4392户企业进行检索自查,对甘味农产品品牌和地理商标进行甄别,1家注册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已完成注销登记。

检察官释法:

地理商标代表着一个地区特定产品的质量和声誉,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推动县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关键载体,其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加强“临泽小枣”地理商标司法保护,对推动县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得好、用得规范,有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贸易繁荣。临泽检察院通过检察履职对‘临泽小枣’地理标志开展全产业链的法律监督,助力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保护,强化源头治理,展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新作为。”临泽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 (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何   淼
责编:张   斌
审核:陈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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