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全面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制定《进一步支持矿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支持政策”等要求,制定本措施,旨在全面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服务矿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共分大力支持企业用矿需求、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创新金融政策支持、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监督考核等5部分29条及3个附件。(一)第一部分“大力支持企业用矿需求”。在资源整合、开采指标分配、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审批办理等方面制定了6条绿色矿山支持政策。(二)第二部分“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在采矿用地指标、占用林草地、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方式、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方面制定了7条绿色矿山支持政策。(三)第三部分“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落实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税费减免政策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减缴等方面汇总形成绿色矿山税费优惠政策。
(四)第四部分“加大创新金融政策支持”。在支持认定“三高企业”、融资担保、绿色基金、绿色信贷、挂牌上市等方面制定了6条绿色矿山支持政策。(五)第五部分“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监督考核”。在合同管理、工作机制、名录动态管理、政府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定了8条绿色矿山监管及约束政策。(六)附件1“绿色矿山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在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等5个税种共15条税费减免政策。(七)附件2“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制定了绿色矿山建设主要目标,提出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绿色矿山各共建部门的职责。提出了移出绿色矿山的情形。(八)附件3“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制定了矿业企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新建矿山适用)和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生产矿山适用)模板。一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开展资源整合。同一区域内矿产资源,尤其是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内的资源勘查开发,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整合,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制定相关方案,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资源规模化开发,培育省内乃至全国的具有产业优势的矿山企业。二是为绿色矿山企业开通矿业权及用地等审批绿色通道。将绿色矿山审批事项视同重大项目办理,进一步压缩矿业权审批涉及各环节的审批时限,并将绿色矿山采矿用地项目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矿山采矿用地提供空间保障,提升了绿色矿山企业矿业权前期审批各事项办理效率。三是绿色矿山企业涉及各项税费缴纳享受减免。全面落实国家现有税费减免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增值税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等5方面共提出15条具体税费减免措施,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负担,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四是建立“甘肃省绿色矿山投融资项目库”。通过“甘肃信易贷”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指导金融机构对“甘肃省绿色矿山投融资项目库”中的项目提供特色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宽抵质押物的范围,加大绿色矿山信贷投放力度。为绿色矿山企业融资和商业银行贷款提供直接、有效的合作平台。五是对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可按程序直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申请进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复核,通过后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此措施可简化国家级绿色矿山移出之后重新开展自评、三评等工作程序,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六是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由自然资源厅召集,其他绿色矿山建设共建部门协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工作职责交流绿色矿山建设若干措施落实情况,通报绿色矿山违法违规问题,安排绿色矿山遴选和核查抽查,研究确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事宜等。创新部门协作方式,全力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