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书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旅游市场竞争行为提醒告诫书

文摘   2024-11-21 17:32   黑龙江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旅游市场竞争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竞争行为,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一)旅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序竞争,不得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市场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范和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二、监管重点

各旅游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旅游市场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旅游市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旅游市场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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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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