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这五人被限制高消费!

企业   2024-11-01 19:10   内蒙古  



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旗人民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477-5215740


被执行人:王丽

身份证号码:15272219670228****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7号

执行标的:2867153.2元


被执行人:王磊军

身份证号码:15272219760713****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7号

执行标的:2867153.2元


被执行人:武二莲

身份证号码:15272219780425****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7号

执行标的:2867153.2元


被执行人:杜二贵

身份证号码:15062119510206****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416号

执行标的:1237000元


被执行人:王强

身份证号码:15272219870308****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3

执行标的:252440.44元


以上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编辑:张亚楠

二审贾焮瑜 李小璐
终审刘洋 张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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