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反诈中心发布通告

民生   2024-09-07 20:03   青海  


西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当前,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惩戒和治理。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现就我市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揭发,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以“零容忍”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
三、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依法加强行业监管,通讯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按照“谁开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控。
四、公安机关将重点对通讯运营商和银行营业网点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排查非法买卖“两卡”的可疑人员。
五、对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买卖“两卡”,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两卡”的违法犯罪线索,主动参与打击整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参与打击整治的浓厚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971-96110

西宁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202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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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编辑/王丽娟 责编/贺连香 审核/马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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