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发《实施意见》 推进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生   2025-01-03 12:05   新疆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水平,推进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从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加大博士后引进力度、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支持激励、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服务举措等7方面提出21条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指出,压实合作导师培养责任,将博士后培养质量作为合作导师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支持在疆全国重点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其他科研创新平台按照规定对博士后开放共享,优惠减免相关费用。每年遴选5—10个博士后学术交流和3—5个博士后服务基层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创新创业和揭榜领题项目评选活动,支持奖励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研究项目(团队)。

《实施意见》强调,着力扩大我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模,明确“天池英才”引进计划青年博士项目单列在站博士后名额,提高入选比例,全职博士后出站留疆可选择保留“天池英才”入选名额,也可视为新引进人才继续申报“天池英才”有关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鼓励设站企业以项目为纽带引进培养博士后人才。对举才荐才效果显著的个人和引才成效突出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予以扶持激励。

《实施意见》明确,对获选国家博士后人才项目、国(境)外交流项目、科研业绩评估考核资助的博士后,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博士后及其团队,以及获批承办国家博士后学术交流和科技服务基层活动的设站单位,按照国家支持奖励保障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依托“天池英才”引进计划青年博士项目,每年择优遴选支持一批优秀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博士后积极申报国家相关人才和基金项目,对优秀博士后站和新设站单位予以奖补支持。设立博士后站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核定使用高层次人才编制周转池编制引进博士后。对部分优秀博士后,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或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申报高级职称。

在考核评价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进站审核,健全平时考核,严格出站考核。依据培养目标,对不同专业领域博士后实行分类评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博士后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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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刘媛媛
审核||蔡蔬
终审||孟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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