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讲座记录|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逐条讲解

教育   2024-11-17 12:06   北京  

文章来源:万籁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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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0日 

主讲人:张新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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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4〕12

 

202312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9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解释的目的与依据;与《民法典》条文的强对应性,与民诉法弱对应性,结合审判实践)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通讯费用;附带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需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性。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多重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联系拐卖人口犯罪)

【1-3】侵害监护权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增列致害人 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使其享有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情况了解更清楚,当事人有财产的可以先用自己财产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依据?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理论上德国无责任能力,法国有责任能力。我国从实用主义出发,无人限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需要程序基础,遂给予其诉讼权利

:孩子如何出庭?如何对孩子进行执行?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直接主张被监护人赔偿)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被监护人有一定数额财产:eg得到的奖励 继承的财产

一定数额:根据案件赔偿数额衡量被监护人财产多少,比例衡量——对于案件赔偿能起到一定作用的财产才有意义,孩子有几百元对于几百万赔偿则无意义

必须的生活费: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确定成年的时间及责任承担。实践中还需考虑结果发生时)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是有条件下的弹性的按份责任,父母对损害结果都有赔偿义务,但没有严格规定比例)

:夫妻共同承担按份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者共同责任;离婚后的监护制度,离婚后不改变监护关系)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平均承担基础上衡量双方经济状况)

第九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依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原生父母如何承担责任?

:视作与生身父母的关系不存在,侵权法上只有一对父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责任主体:监护人,受委托人。不是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减除被请求权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失的部分。不应超过?措辞不当,应等于该赔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受托人是过错责任,在过错范围内)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教唆人、帮助人无过错责任,教唆帮助成年人是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以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在教唆帮助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是第一责任人;监护人有过错的,不是连带责任,在过错限度内承担共同责任。)

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以及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列被告的规定)监护人——受托人——帮助人,教唆人——被监护人全部引入第十条第十二条确认顺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与教育机构为共同被告,教育机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4-14】无人与限人

第十五条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雇主责任不限于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扩大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两户法律地位类似于非法人组织,作为改革开放成果保留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劳务派遣致人员损害的法律适用;接收方是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派遣方是第二责任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共同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民刑交叉;自然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直接规定承揽人责任)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承揽人全部责任;解释定作人过错三种形式 定作过失(不该做的做了)指示过失(该做的范围内指挥错了)选任过失(用人不当)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定作人对超出的支出部分追偿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谁承担责任?推理到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5-18】雇主责任

第十九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将缺陷产品纳入财产损害的范围合并请求损害赔偿得到支持;《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之前排除缺陷产品原因:有可能不是购买的产品,捡来的偷来的,需要证明存在买卖关系、是买受人、瑕疵担保责任规范)

第二十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拼装、报废车受让人无过错责任,禁止打击买卖拼装车报废车)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自愿)车上人员险)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驾驶人过错造成己方损害,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赔付,按车上人员险赔付)

第二十三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排除一般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eg不可抗力,被侵权人过错)

过错推定——动物园

比较松懈的无过错责任——合规饲养

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合法饲养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过错,类同学校;具体侵权人财产不足情节对过错的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无法查明侵权人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责任,但不叫补充责任。适当补偿:不是全部,将受害人损害情况与可能加害人财产状况进行比较)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927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追溯力,司法解释的精神本身包含在已有生效法律里)

 

1、 别把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作崇拜的对象

2、 司法解释讲实际,关注细节,场景化

3、 善于寻找法律规范漏洞

4、 法律是有弹性的,研究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不能一根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注:黑色字体为司法解释原文,红色字体为讲座记录,蓝色字体为与谈人提问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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