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琦利用担任独山县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110余次共计228.8307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归还个人借款等。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琦利用担任独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出纳的职务便利,两次采取收款不入账、伪造凭证虚列支出平账的方式,将7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日常消费。
2024年7月,独山县委巡察组在进驻独山县自然资源局巡察过程中发现线索,后被告人何琦在家属的劝说下主动到案,并如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90.87万元。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228.8307万元超三个月未还,其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何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7万元,其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何琦具有自首、部分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何琦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该案中,被告人自述从小家境较好,养成了高消费的习惯,参加工作后,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最后动起“歪脑筋”,最终将自己算进监狱。老话说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我们要远离享乐主义、远离奢靡之风,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保持积极健康向上的习惯,才能拥有美好生活。
来源:独山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